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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離家出走,我和爸爸相依為命將近10年,為什麼媽媽可以在爸爸過世後把爸爸的勞工退休金和遺屬津貼通通領走?我的那一份呢?】
● 談行政法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男孩今年10歲,自小由爸爸和爸爸這邊的家人扶養,男孩的媽媽於生下男孩後不久即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將近10年的時間跟夫家沒有任何聯絡。
而當男孩的爸爸於去年不幸離世,全家忙於處理後事,心情仍尚未平復時,
男孩的媽媽突然出現,卻不是為了探望男孩或與夫家商量男孩的監護權的事宜,而是為了準備好資料,著手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爸爸過世後,合計將近100萬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雖然爸爸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應由男孩和媽媽各獲得一半,但因為媽媽是男孩的監護人,所以媽媽可以代理男孩,由媽媽一人單獨請領爸爸所有的勞工退休金和遺屬津貼。
男孩的家人覺得雖然媽媽已分居離去多年,但既然夫妻尚未離婚,媽媽的確是有權利獲得屬於她的一半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但男孩的那一份,應該作為男孩未來的撫養費用及教育基金才對,豈有皆由媽媽領走之理。
且媽媽10年來沒有撫養或探視過男孩,亦沒有向夫家支出任何男孩的撫養費用,於爸爸過世後也沒有向夫家表示欲將男孩接去同住,可見媽媽自始至終並沒有撫養男孩的意願。
若由媽媽將爸爸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全部領走,可想而知媽媽並不會將男孩的那一份交給夫家作為男孩養育之用。
媽媽突然的出現震驚男孩一家人,儘管男孩的家人已立即向家事法院聲請改定男孩的監護權,請求法院將男孩的監護權由媽媽改判給男孩的叔叔(因爺爺奶奶年事已大,即協議由叔叔擔任監護人),惟在法院把監護權判給叔叔前,媽媽仍為男孩的唯一監護人,仍得代理男孩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所有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男孩的家人焦急不已。

【可不可以請勞工保險局在男孩的改定監護權裁定出來前,先暫時不要撥款給媽媽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家事法院必須要經過多次審理,並安排兒童福利機關多次訪視男孩及媽媽的家庭,才能決定男孩的監護權究竟是維持由媽媽行使,還是改定由叔叔行使,才符合男孩最佳利益,是個漫長的過程。在監護權尚未改定前,媽媽隨時都可以代理男孩,向勞工保險局單獨請領爸爸所有的勞工退休金和遺屬津貼。

那麼,有沒有辦法請勞工保險局於男孩的改定監護權裁定出來之前,先「暫時」不要讓媽媽請領男孩的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呢?

答案是:有的。就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意思就是,如果放任現況,恐會出現無法彌補的損害或面臨急迫的危險,因為情況緊急,聲請人可以請求法院先下一個避免聲請人受到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暫時性裁定。
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在雙方爭執的法律關係終結前,先暫時維持不變或先暫時給予一方實現權利的保全措施,因此聲請人需要證明法院若不下裁定,聲請人就會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的危險」,而有暫時保全權利之必要性。

本案的情況就是,因為可能發生男孩的勞工退休金和遺屬津貼隨時遭媽媽請領一空的「重大損害」,因此要求法院向勞工保險局下一個暫時不要讓媽媽請領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的裁定,直至男孩的改定監護權案件終結為止。
而本案之所以要向行政法院聲請,是因為勞工保險局要把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撥款給誰,牽涉到的是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因此本案需要向行政法院為聲請,相對人就是勞工保險局。

最後,行政法院審酌相關證據,給予了男孩在改定監護權裁定出來前,勞工保險局皆不得將男孩得請領之勞工退休金及遺屬津貼由媽媽請領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男孩家人總算鬆了一口氣,總算可以安心地處理男孩的監護權事宜。
本所同仁也感到非常欣慰,感謝行政法院迅速下了這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保障了男孩的權益,也確保男孩的爸爸唯一留下的一筆錢不會遭請領一空,而作為男孩撫養、教育之用,讓男孩能夠順利、平安地長大。

#以上故事已經當事人同意打成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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